昨天聊到的smart shoes,很自然地联想到美国常用的monitoring ankle bracelet – 戴在脚踝上的GPS监视器。使用场景.. 比如用于禁止佩戴者进入特定区域,但相比于监狱总归是更自由的选项。
美国一项研究显示,从2005年至2015年,美国针对accused and convicted criminal offenders使用中的跟踪仪器数量增加近140%
这类device的使用是另一个社会话题。
这里想说,从smart phone到smart shoes到ankle monitor,它们之间的区别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大么
毫无疑问,是否自愿是很重要的区分点。这个自愿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考虑:device和信息。先说device:或许一二十年前,不带手机出门也没有什么问题,这是真自愿。但到了今天,我highly doubt不带手机的可行性。这一代人每天有多长时间会距离手机1min-walk距离之外?从这种程度来说,手机和鞋已经相当接近,虽然理论上我们自愿带手机自愿穿鞋,但实际上,这和ankle monitor的佩戴频率基本没差。那自愿只能体现在信息自愿,即用户选择信息给谁,拥有哪种级别的信息多长时间等。这与欧盟的GDPR(通用数据保护条例)逻辑类似。这是把smart phone/shoes与强制佩戴和强制传输信息的ankle monitor区分的关键。
(那反过来说,没有类似欧盟GDPR保护的地区,是否smart phone/shoes本质上和ankle monitor有类似功能?)
另一个我觉得相关的问题,是an average user经过reasonable的公开资料学习,就可以理解、修改这些device的能力。这看上去跟上面的话题关系不大,但我觉得这是一个信任基础,即 – 如果我不信任你,我可以自己做,或reverse anything you have done的能力。这个信任的基础更直接的来源于震慑,而不是我真的要自己做。举一个例子,一群人中有一个人专门负责提供做饭服务,为什么其余的人可以信任ta来提供这项服务?或者相信ta不会通过做饭再take其它advantage(除正常做饭服务回报外的advantage)?所谓震慑,即 1) ta知道,如果ta做了那些事,其它人可以easily提供类似的做饭服务,或自己做饭;2) ta也知道,即使ta有某些菜很好吃,别人有一定程度依赖,但这是reversible的,不是permenant的。正是有这样的“震慑”存在,其它人可以放心让ta提供做饭服务,knowing that 由于震慑,ta做其它事情是unreasonable的。
可能也没有讲清楚。
但我觉得这个信任基础会是一个问题,以后会再有机会讨论。在人类分工日益精细的今天,有太多task是一个人究极一生也无法一人完成,“护城河”越来越宽,越来越多隐形monopoly被designed,“震慑”越来越少。很多时候,这个natural的天然的信任基础相当薄弱,我们不得不用明文规定或其它行政方式来加强这个信任基础,我把这些加强的方式称为“unnatural”的信任基础。still,fb和google等很大很有自我要求的公司常被challenge。这仅是信任基础薄弱集中表现的一个领域。
这篇post思路滑的比较远,也牵扯到应该花很多篇幅才能说的东西… 等下次再revisit